商標轉讓指的是商標權利人將商標的所有權轉給他人,其轉讓方式可以是買賣。也可以是商標出資或者是商標贈送,轉讓的商標包括已經取得注冊的已經申請但是未獲得注冊的商標。
有關商標轉讓的法律法規:
商標轉讓的手續,商標法:《商標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注冊商標轉讓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并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轉讓注冊商標經核準后,予以公告。
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轉讓注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向商標局提交轉讓注冊商標申請書。轉讓注冊商標申請手續由受讓人辦理。商標局核準轉讓注冊商標申請后,發給受讓人相應證明,并予以公告。
轉讓注冊商標的,商標注冊人對其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一并轉讓;未一并轉讓的,由商標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滿不改正的,視為放棄轉讓該注冊商標的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對可能產生誤認、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注冊商標申請,商標局不予核準,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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